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5民终3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J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W某某,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禾源步行街宇东之星*单元*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9062K。
法定代表人:颜本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L某某,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Z某某,男,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志成煤矿。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乡务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57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