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渝0105行初175号
原告袁孝江,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74533737XD。
法定代表人肖朝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柳荐,男,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81XW。
法定代表人陈**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芩伶,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兴桥,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袁孝江不服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武隆区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和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立案后,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叉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渝01行辖1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并于同月8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孝江的委托代理人张义,被告武隆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贺柳荐、何智,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芩伶、许兴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