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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孝江诉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184人阅读 2023-02-07 17:24:07 侵权/举报
摘要:袁孝江诉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渝0105行初175号

  原告袁孝江,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义,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74533737XD。

  法定代表人肖朝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柳荐,男,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81XW。

  法定代表人陈**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芩伶,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兴桥,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袁孝江不服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武隆区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和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立案后,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叉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渝01行辖1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并于同月8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孝江的委托代理人张义,被告武隆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贺柳荐、何智,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芩伶、许兴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