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L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核准从事煤炭开采、销售的企业法人单位,其前身系冷水江市渣渡镇錾子口煤矿,2012年12月19日变更为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L某某自2004年起进入原告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3年5月2日,被告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被告身患职业病。2013年11月8日,被告所患职业病被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5日,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L某某的职业病已构成伤残肆级。被告患职业病后即自行治疗,原告没有支付被告的医疗费用,被告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医疗费票据。因身患职业病,被告自2013年6月3日起没有在原告煤矿处上班,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之后,L某某因与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协商不成,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康复费、交通费等共计570169元。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冷劳人仲字(2014)第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L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089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314172元及劳动能力鉴定费420元。原告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向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为被告L某某申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向法院出具的证据证明,冷水江市錾子口煤矿(现为原告冷水江市润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经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无职工健康档案,冷水江市工伤保险管理局认为2008年3月登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