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 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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